2013年,王某(男)与张某(女)登记结婚,婚后生有一女。随着时间推移,家庭琐事及不同的生活习惯导致二人经常发生矛盾。2022年,王某偶然中发现张某与同事存在婚内出轨行为,二人发生激烈争执。心灰意冷之下,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与张某离婚,诉请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。
江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双方感情确已破裂,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,根据双方及其子女意愿,依法判决婚生女由张某抚养,王某每月向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,直至年满18周岁止。同时,对于双方名下共同财产,酌情由王某分得60%,由张某分得40%,并判决张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。
该案一审宣判后,王某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;(二)与他人同居;(三)实施家庭暴力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兜底条款“有其他重大过错”,包括嫖娼、赌博、吸毒、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等其他情形。在具体审理过程中,应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有无过错等情形,在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协议分割的情形下,可以对无过错方予以多分,具体的分割比例根据过错程度、情节轻重、财产价值等来衡量。同时,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,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。
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,不仅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,还对王某造成一定精神伤害,最终导致双方离婚。因此,张某作为过错方,其行为系属于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,故法院在对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,充分考虑到无过错方的权益,酌情作出判决。
夫妻之间忠诚、尊重与关爱是维系情感的基石,也是双方应尽的基本责任。一旦一方违背了这份忠诚,那么在离婚时,就需要面临为此承担责任。婚姻生活是现实的、具体的、琐碎的、变化的,但无论何时,夫妻一方都应冷静理智地处理分歧,而非另寻他人慰藉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,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,并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原则。这既是对出轨、家暴等过错行为的惩治,也保护了无过错方,有助于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观,营造健康良好的社会风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