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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婚姻调查取证;什么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?

发布日期:2025-01-08 18:07:42浏览次数:18

一、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。我国民法典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为一方财产的除外;(五)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;(六)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;(七)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。(八)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(九) 由一方婚前承租、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,登记在一方名下的,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(十)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(十一)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依照约定处理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、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规定的原则处理。二、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。我国《民》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军人的伤亡保险金、伤残补助金、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,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的有:

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

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

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

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
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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