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,诉讼离婚是不存在冷静期之说的,只有协商去民政局登记离婚的时候,才会存在30天冷静期的问题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条:
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这个“法院依据相关规定,为双方设置了离婚冷静期”不知从何而来。
不过,在法院还没有最终作出生效判决准予离婚之前,双方还属于夫妻关系,在诉讼期间所得的财产,原则上还是夫妻共同财产,可以要求分割,除非李强的母亲生前留有遗嘱,而且遗嘱中明确规定,自己的遗产仅作为自己儿子李强的个人财产继承。上述例子中不存在特此特殊情形的,那张丽还是可以要求分割遗产的。相关法律依据: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:
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
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
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
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
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如果在在登记离婚的冷静期过程中,确实发生了丈夫获得遗产的情形,是否也可以和诉讼离婚一样要求分割遗产呢?
答案也是一致的,因为冷静期期间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限,这个期间取得的遗产就比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处理。现实中也确实发生过类似案例,具体可以参见文章: